公私營協作放射診斷造影計劃(協作造影)
在醫管局接受治理的癌症病人若符合資格,可被轉介至私營醫療機構接受放射診斷造影服務。
本文件只供一般參考之用,參與計劃的病人需參閱本計劃的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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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

「協作造影」的費用安排

「協作造影」的服務安排

「協作造影」的跟進安排

計劃內容

參與資格及方法

其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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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協作造影」計劃(「計劃」)?
    「協作造影」計劃(「計劃」)由政府撥款資助,旨在透過公私營協作模式,加強醫管局對癌症病人提供的放射診斷造影服務。在本計劃下,合資格的癌症病人可獲全額資助,接受私營界別提供的電腦掃描造影(CT)及/或磁力共振掃描造影(MRI)服務。
  2. 倘若病人符合以上條件,應如何申請參與本計劃?
    醫生可在病人就診時邀請病人參與本計劃,為其選定合適的造影服務組合,再將病人轉介至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病人毋須自行申請。
  3. 在本計劃下,服務提供者會為病人提供什麽服務?

    在本計劃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如下:

    a. 根據醫生指定的造影服務組合進行電腦掃描造影/磁力共振掃描造影;
    b. 如有需要,提供與掃描有關的藥物(如:顯影劑,類固醇);及
    c. 一旦病人的病情有變,在病人被轉介回醫管局前,提供穩定病程的初步治療。

  4. 參與本計劃的病人需要支付任何費用才能接受服務嗎?
    在本計劃下,參加計劃的病人需向服務提供者就每個放射科服務項目繳付按憲報所列的醫管局非緊急放射科服務 – 高端項目收費水平的費用(「自付額」)。自付額將來可因應需要而由醫管局調整。根據醫管局有關本計劃的網頁 www.ha.org.hk/ppp/radi 所列準則 (醫管局可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作出修訂) 而合資格獲得豁免的醫管局病人,參與本計劃時可獲得豁免部分或全部自付額。公務員、退休公務員、醫管局職員、退休醫管局職員或其合資格家屬,在醫管局接受放射科服務時可享免費醫療福利,而每次從服務提供者接受放射科服務時,若屬本計劃範圍內,亦獲豁免自付額。
  5. 倘若病人願意參加計劃,他/她應怎樣做?
    病人須自行選擇其服務提供者,並同意參與「電子健康系統」(「醫健通」),以便院方作預約安排。病人給予服務提供者互通同意,以便服務提供者查閲其醫療紀錄。
  6. 病人可如何選擇其服務提供者?
    醫管局早前已透過招標程序,甄選出符合指定要求的服務提供者參與計劃。病人可據醫生指定的造影服務組合,按個人需要(如:地區、服務時間、交通等)作出選擇。醫管局職員會提供名單供病人自行選擇,但不會推介個別服務提供者。
  7. 為何病人參與「協作造影」計劃,須同時參加「醫健通」?
    病人獲轉介參與計劃的條件是須同意參與醫健通。在病人給予參與同意及互通同意下,服務提供者可查閲預先設定範圍內的健康資料,以提供適切的服務。此外,服務提供者也可以通過「互通系統」,將與檢查有關的資料,通過電子平台傳送回醫管局。
  8. 為使接受服務的過程更爲順暢,病人有何值得留意之處?

    病人可留意以下事項:

    a. 請遵從醫院及/或服務提供者的指示,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如:禁食);
    b. 準時應約,並帶備「協作造影計劃預約通知書」及身份證明文件,作確認身份之用;
    c. 向服務提供者給予互通同意,使其得以查閲病人的醫療紀錄;及
    d. 倘若當天未能依時應約,請致電服務提供者要求改期。

  9. 倘若病人選擇不參與本計劃,院方會有何安排?
    合資格的病人可自願參與本計劃。院方會安排不參與本計劃的病人在醫管局接受放射診斷造影服務。
  10. 倘若病人選擇參與本計劃,醫管局會否繼續為其進行跟進治療?
    不論病人選擇參與本計劃與否,醫管局均會為其進行跟進治療。
  11. 醫管局會如何確保計劃的服務質素?
    目前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均已通過招標甄選,符合指定的要求。醫管局亦有監管機制,確保這些機構的服務達到合約要求的水平。
  12. 我怎樣才能符合申請公營醫療服務「全年收費上限」的條件?
    申請公營醫療服務「全年收費上限」的條件包括:
    a.   在整個累積合資格醫療費用期間及申請過程中,均需為符合資格人士*;
    b.   不得有未繳交的合資格醫療費用;及
    c.   合資格醫療費用只包括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所發出的醫療賬單,並在提交申請時已全數繳付的醫療單據;而該年度的累計金額需達或超過一萬元。
     
    有關申請資格詳情,請參閱醫管局網站上發佈的「全年收費上限指引」。若病人對申請程序有疑問,可致電或前往任何一間醫院的繳費處查詢。
     
    * 「符合資格人士」是指根據憲報,持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所簽發香港身份證的人 (但若該人士是憑藉其已獲入境或逗留准許而獲簽發香港身份證,而該准許已經逾期或不再有效則除外)。此類別以外的人士將被定義為「非符合資格人士」。